(2016)赣0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振梅、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梅,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华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姚峰,吴健龙,姚国华,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98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梅,女。被执行人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09550—2。被执行人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77323—2。被执行人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93278—8。被执行人江西华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7609—9。被执行人姚峰,男。被执行人吴健龙,男。被执行人姚国华,男。被执行人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69081—7。申请执行人徐振梅于2016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徐振梅与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135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查封了相关银行账号和房产。经组织双方达成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部分,现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但因履行期到明年12底结束,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