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天华与田浩程、田国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华,田浩程,田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华,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田浩程,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田国林,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系田浩程父亲。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浩程、田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田浩程、田国林向申请执行人张天华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36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田浩程、田国林承担案件诉讼费21540元、执行费17615元。但被执行人田浩程、田国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田浩程、田国林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30171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