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冯护群、刘智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护群,刘智阳,刘印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437号申请人冯护群,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刘智阳,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刘印海,男,1958年6月21日,汉族,住滑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印海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20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印海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