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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留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留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37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留路,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2011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留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21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留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朱留路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朱留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留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留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留路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