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8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延春与李茂盛、颜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延春,李茂盛,颜宝春,庄明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260号原告:吉延春,女,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李茂盛,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颜宝春,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庄明珠,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泉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A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98365710R。负责人:许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昭、郑丽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吉延春与被告李茂盛、颜宝春、庄明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延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告吉延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佳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