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卜龙龙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卜龙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更171号罪犯卜龙龙,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汶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龙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南监狱称,罪犯卜龙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卜龙龙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卜龙龙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卜龙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卜龙龙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姚 艳人民陪审员 张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