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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家健与彭家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健,彭家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2803号原告:程家健,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贵昌,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家荣,男,香港永久性居民。原告程家健与被告彭家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家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荣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家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佛山市奥迪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斯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工伤保险待遇)98917.6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奥迪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奥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21285元。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奥迪斯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原告向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2014年10月23日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22367.40元。原告尚有98917.60元工伤待遇款及利息未执行,被告作为奥迪斯公司的投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家荣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奥迪斯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章程》、《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工伤保险待遇核报表》为证据,被告彭家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奥迪斯公司是成立于2007年2月5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被告。2013年9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20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程家健与奥迪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8月10日解除,二、奥迪斯公司向程家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三、奥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四、奥迪斯公司向程家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五、奥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六、奥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85元,七、奥迪斯公司向程家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以上二至七项合计127885元,扣减程家健借支的6600元生活费,奥迪斯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程家健支付121285元,八、驳回程家健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持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3)佛顺法勒执字第5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3)佛顺法勒执字第527号案终结执行。原告遂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原告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22367.4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为奥迪斯公司的股东为由,请求被告对奥迪斯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因股东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奥迪斯公司的登记地在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纠纷。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裁决奥迪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21285元,奥迪斯公司未按裁决内容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奥迪斯公司是被告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本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奥迪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奥迪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对奥迪斯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债务金额应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原告已收取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应在债务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彭家荣对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20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佛山市奥迪斯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程家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94元,公告费1500元,合共3772.94元,由被告彭家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程家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家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健怡人民陪审员  龙海涛人民陪审员  冯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