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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403李超与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403号原告:李超,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郭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