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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民警接举报在北京市平谷区某国际酒店有涉毒情况,民警到前述酒店查获王某,并自王某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41小袋、1大袋白色晶体共80.87克,后自王某居住的4030号房间内搜查出5小袋白色晶体共3.96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民警接举报,称在北京市平谷区某国际酒店内有涉毒情况,民警到该酒店后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从王某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41小袋及1大袋白色晶体,共计重80.87克,后民警又在王某居住的4030号房间内搜查出5小袋白色晶体,共计重3.96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涉案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陈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到案经过、收缴毒品清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Coolpad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及电子称、勺子、化妆包、纸盒、冰壶等物品,予以没收;三星、UIMI、小米手机各一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国立人民陪审员  孟 虎人民陪审员  马福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琳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