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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伏龙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468号朱伏龙,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朝农凉伞树小区13栋2单元701室,联系方式1376705****。法定代表人: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399号,联系电话无。法定代表人:计桂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68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人民政府相当于24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人民政府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江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