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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832号原告罗某,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李某,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