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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佘小广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小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小广,男,1976年3月8日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小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小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佘小广于2016年11月20日14时30分许,在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一组佘海洋家门口,酒后无故持刀将佘某1捅伤,经法医鉴定,佘某1左背部创口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佘小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法医鉴定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佘小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小广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小广于2016年11月20日14时30分许,在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一组佘海洋家门口,酒后持刀随意将本村村民佘某1捅伤,经法医鉴定,佘某1左背部创口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佘小广知道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佘小广供述,我和佘某1是一大家,喊他哥哥,我和他是从小玩到大,之前我跟他关系很好。前几天佘志广的妻侄苍龙骂我的,当时我不在家,从别人嘴里得知的,因为我脾气非常暴躁,就憋一肚子气,我就想教训苍龙一下。2016年11月20日中午,我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回到家中,拿了一把刀装在身上,准备去苍龙家问问他为什么骂我,因为苍龙家人比较多,一旦打起架来我会吃亏,我带刀是为了防身,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走到五联村一组佘海洋家门口,看见佘文化在,当时有人在打扑克牌,我上去把地上的扑克用脚踢了,然后把刀插在地上,我就问文化,苍龙骂我你知不知道,他说不知道,有种你拿刀攮我了,当时我受刺激了,我就拔起地上的刀朝他身上攮一刀,之后他就报警,我在现场没有走,等派出所来人。2、被害人佘某1(小名佘文化)陈述,2016年11月20日下午1点20分左右,我吃过饭出门转转,走到佘海洋家门口,看到很多人在打牌,开始我打二把,后来有人打我就不打,我站在傍边看。2点10分左右,佘小广拿着刀从东边走过来,看上去喝了点酒,他拿刀朝地上一插,其他人都不打牌,他对我说,你麻木的,我早就想打你,我说法制社会,你不能这样,你碰我,我就报警,他听完就拿刀过来捅我一下,被佘某2用手挡一下,用膀子挡了一下佘小广的手,捅在我背上左边朝下位置,然后我倒在佘海洋家门口,我就报警。我不知他为什么捅我,也没有矛盾,我和他关系很好,从小玩到大。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今天下午4点左右,我去接小孩回家,走到佘海洋门口,我看很多人,有佘志华、佘志传、佘某2,我听到佘文化被捅伤,我急着接小孩,就没有往下看。4、证人佘某2证言,证实今天下午不到四点,我和佘志华、佘士传、李某在海洋门口打牌,佘小广说佘文化对他不礼貌,拿着刀过来说我跟你怪好的,你要是怎样、怎样我就捅你,我听他语气有点气,我就拉了一下佘小广,把他推到一边,后来佘小广又回来,捅了佘文化一刀,佘小广就走了,我看佘文化就报警了,我就去弄饲料了。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佘某1损伤情况评定为轻微伤。6、凶器照片、谅解书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佘小广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佘小广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佘小广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佘小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佘小广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小广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彦清审 判 员  朱学利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