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毅、陈志勇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陈志勇,侯志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毅,曾用名李益恒,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志勇,曾用名陈勇,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侯志伟,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银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底,被告人李毅占股80%,陈志勇、侯志伟各占股10%在邵东县城衡宝路温馨公寓租用906房间作为办公场地利用微信红包群开设赌场。3人商定由李毅建群并负责拉人进群,陈志勇负责财务,侯志伟负责在群里发红包。后李毅用自己的手机号158××××1752注册昵称为“Lee恒”的微信号,并以此组建了“拉斯维加斯”、“豪车俱乐部备用群”、“澳门风云”等微信红包群,并将宁某3、侯某2、吴某等70余人拉进群内进行抢拉红包组织网络“斗牛”、“扫雷”赌博。2016年7月5日,3人租用一个网络机器人进行自动计分和结算,并聘请了侯某1、陈某、宁某1、周某等人管理日常事务。该赌场最低每人下注10元,上不封顶,每局抽取下注金额30%的水子钱,开设赌场期间,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共计抽取水子钱6515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毅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的供述,证人周某、侯某1、宁某1、宁某2、陈某、宁某3、侯某2、吴某、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部分积分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及3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3被告人均系主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3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毅提出建立微信群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谋利,被告人陈志勇、侯志伟表示同意。经过商量,3人决定由李毅负责建群、拉人头,占股80%,陈志勇负责管理财务,占股10%,侯志伟负责在群里操作发放红包,占股10%。同年5月30日,由陈志勇出面租用邵东县城衡宝路温馨公寓906房间作为赌博场所,李毅用自己的手机号158××××1752注册昵称为“Lee恒”的微信号,组建了“拉斯维加斯”、“豪车俱乐部备用群”、“澳门风云”等微信红包“斗牛”群及“188/688XXXX”、“188一688雷群”等微信红包“扫雷”群,将宁某3、侯某2、吴某等70余人拉进群内进行抢红包“斗牛”、“扫雷”赌博。并以每人每天300元的工资聘用侯某1、陈某、宁某1、周某协助管理,同年7月5日,又租用1台网络机器人进行自动计分和结算。微信“斗牛”采用的是每局1人当庄,其余闲家每人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由侯志伟等人按人头数发出随机红包,参赌者每人抢1个红包,然后比小数点后的2个尾数,按下注金额的1至15倍赔率确定输赢,赌场方从中按闲家下注金额的30%至60%从庄家抽取水子钱获利。微信红包“扫雷”采用的是玩家中1人先在微信群内发出总金额为188元、288元不等的10个红包,并设置1个0至9的数字,其余人抢到的红包尾数若是设定的数就要向发包人返还188元、288元不等的钱,赌场方仅在群中抢红包而不需要发红包从中获利。开设赌场期间,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共计非法获利65万余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毅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8月25日,邵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陈志勇处扣押了非法所得44700元,从被告人李毅处扣押了非法所得36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笔录证明,2016年7月21日上午,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衡宝路温馨公寓906房间将涉嫌开设赌场的陈志勇、侯志伟抓获,现场搜缴了5部手机、3本账本及卡号为62×××10、62×××11及62×××85的3张银行卡。2016年8月12日,李毅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与陈志勇、侯志伟开设赌场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7月22日,公安民警从陈志勇155××××8666及152119142216手机中提取了“豪车俱乐部备用群”的聊天记录、玩家微信名、玩家下注信息、转账截图及机器人统计资料(每局参赌人数、参赌金额及抽取水子钱的情况)。“豪车俱乐部备用群”聊天记录证明,该群中共有微信名为“冉”、“妃妃”、“卷毛哥”“益某”、“涛”等成员79名。其中“涛”投入积分38159分(元)、“益某”投入积分30980分(元)、“往事如风”投入积分20124分(元)、“维多利亚”投入积分15018分(元)……。机器人统计资料证明,“豪车俱乐部备用群”采用的是抢红包比尾数的方式进行“斗牛”赌博,每局参赌人数10人,1人当庄,其余9人10元起下注,上不封顶,赔率为1至15倍,每局输赢可达数千元不等。赌场方按每局下注金额的30%至60%从庄家抽取水子钱。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收缴的陈志勇的卡号为62×××10、62×××11及62×××85的3张银行卡在案发时间段有大量资金进出。记账单证明,2016年7月5日至15日,赌场方共获利239050元,同年7月16日至案发共获利172520元。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8月25日,由李毅、陈志勇经手分别向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公安其它暂扣款360000元及44700元。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12日,经陈志勇、侯志伟辨认,李毅是与他们共同开设网络赌场的人。邵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21日,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对周星林、侯灿、宁刚强、陈政均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二千九百元。新邵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建议对李毅、陈志勇、侯志伟适用社区矫正。户籍资料证明,李毅出生于1979年10月29日,陈志勇出生于1989年9月5日,侯志伟出生于1986年6月6日,犯罪时均已成年。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邵东县城衡宝路温馨公寓的房东。2016年5月30日,陈志勇与她签订了租用906房间的租房合同,当天陈志勇等人就入住了该房。证人宁某1、周某、候某1、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初,侯志伟、陈志勇安排他们在邵东县城衡宝路温馨公寓906房间打工,每人每天得工资300元。候某1、陈某主要负责管理微信红包“斗牛”群,当群内凑齐10个人后,他们就在群内发出10个总金额为10元(10分)的红包供10个人抢,如抢到1.01元、1.02元、1.03元……数额的为牛1、牛2、牛3……抢到1.33元、1.44元1.55元……数额的为对子,抢到1.00元、2.00元、3.00元……数额的为金牛,抢到1.11元、2.22元、3.33元……数额的为豹子,豹子比金牛大(赔率为15倍),金牛比对子大(赔率为12倍),对子比牛大(赔率为10倍)……其中1人为庄家,其余9人为闲家,通过庄家与闲家比大小定输赢,赌场方按闲家下注金额的30%至60%从庄家抽取水子钱(抽头渔利)。为了方便赌博,赌场方自2016年7月5日起租用了1台网络机器人帮助进行自动计分与结算。在微信红包“斗牛”群中赌场方每天抽得1万多元水子钱,至2016年7月21日案发共计抽得了55万多元。宁某1、周某主要负责管理微信红包“扫雷”群,既玩家中1人先在微信群内发出总金额为188元、288元不等的10个红包,并设置1个0至9的数字,其余人抢到的红包尾数若是设定的数就要向发包人返还188元、288元不等的钱,但赌场方仅在群内抢红包而不需要发红包。因此每天可从中获利4000元至10000元,至案发共获利6万元至15万元。这些微信红包群是由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共同组建的,群主是李毅。由于微信公司经常封群,他们先后使用了“拉斯维加斯”、“豪车俱乐部备用群”、“澳门风云”等微信红包“斗牛”群名及“188/688XXXX”及“188一688雷群”等微信红包“扫雷”群名进行赌博。他们所抽得的水子钱都交给了陈志勇。证人宁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0日晚,他在邵东县城衡宝路温馨公寓906房间玩耍时,发现宁某1与5个男子在该房间抢红包进行网络赌博。次日6时许,他与该房间的人均被公安民警带回邵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证人宁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许,陈志勇将他拉入了李毅组建的“澳门风云”微信红包“斗牛”群,他先后一个月左右使用“成”的微信名在“澳门风云”、“拉斯维加斯”等微信红包“斗牛”群中进行过赌博,每局下注10元或15元,最终没有输赢。但他参与的微信红包“斗牛”群中每局有7至15人参加,输赢少则几百元,多则超千元。赌场方从庄家抽取水子钱。证人候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0日左右,陈志勇将他拉入“豪车俱乐部备用群”微信红包“斗牛”群,他在群中发现经常有人在发红包“斗牛”,方式是由1人当庄,其他闲家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然后通过每人抢得的红包比尾数大小,由“机器人一号”公布输赢结果并抽取水子钱。输赢的数额均通过“不在犹豫”的微信号转账。他以微信名“W”在群中参赌了几天,赢了二百元左右。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初,侯志伟将他拉进“拉斯维加斯”微信红包“斗牛”群,后又被微信名“不在犹豫”移进过“澳门风云”等微信群中,这些微信群中都有七八十人参加,经常有10余人在群中抢红包“斗牛”赌博,赌博的方式是先由开设微信“斗牛”群的人按人头数发出随机红包,参赌者每人抢1个红包,然后比小数点后面的二个尾数,按下注数的1至15倍赔率定输赢,每局输赢有七八百元,赌场方从中抽取水子钱获利。他前后1个月以微信名“KOBO”在微信群参与“斗牛”,共输了少许现金。18、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案发后,被告人李毅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志勇、侯志伟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适用缓刑,故可对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毅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三万元,余款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陈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侯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追缴被告人李毅、陈志勇、侯志伟违法所得65万元(含邵东县公安局扣押的40.47万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俊如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人民陪审员 申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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