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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叶小平与邹国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平,邹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叶小平,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大源镇桥头村委会曹碓脚组*号。被执行人:邹国先,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洲镇建民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小平与被执行人邹国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邹国先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国先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邹国先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