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全刚与张芊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全刚,张芊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74号原告:姜全刚,男,汉族,1993年9月17日出生,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芊芊,女,汉族,成年,住。原告姜全刚与被告张芊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全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全刚撤诉。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