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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尊会、宋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尊会,宋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杨尊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加亮,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尊会与被执行人宋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3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