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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日你前向原告周某某支付材料款5000元,下欠5500元材料款由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5前向原告周某某支付清结。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联合公安部门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网络布控查找其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中财产无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认可本院查控事实并撤回申请。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或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