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更178号罪犯XX,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临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XX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南监狱称,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XX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XX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姚 艳人民陪审员 张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