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任海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任海云,高新峰,杨惠茹,姜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址海阳市海阳路99号。被执行人任海云,女,汉族,住址海阳市。被执行人高新峰,男,汉族,住址海阳市。被执行人杨惠茹,女,汉族,住址海阳市。被执行人姜盛华,男,汉族,住址海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8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委托山东誉华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誉华恒信评鉴字(2017)第032号评估报告载明对被执行人杨惠茹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海房权方圆字第××号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12)字第35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234705.5元。评估报告公告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限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惠茹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海房权方圆字第××号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12)字第35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春蓬审判员 包希晨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