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含芹、郑秀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含芹,郑秀峰,王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含芹、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东平县。申请执行人:郑秀峰,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召富,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刘含芹、郑秀峰申请执行王召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6月23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