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金岭、吕治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岭,吕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25号申请人:杨金岭,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苏剑英,郑州市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吕治彬,男,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崔少红以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吕治彬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崔少红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杨金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