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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沃尔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莫江涛、肖丽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沃尔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莫江涛,肖丽萍,叶长敏,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067号原告:浙江沃尔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001室。法定代表人:吴勤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斌、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江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肖丽萍,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叶长敏,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花坦巷19号106室。法定代表人:叶长敏。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江涛、肖丽萍、叶长敏、温州市中敏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沃尔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