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唐士臣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唐士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855号原告: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亮,诸城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士臣,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士臣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林家村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