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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140号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759025XM。委托代理人:王强、陆伟伟(实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秀水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82382。委托代理人:薛文龙、XX(实习),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陆伟伟、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文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5年开始出卖纸张给被告,双方也陆续结算货款多次。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4732.08元,并出具对账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732.0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认可尚欠部分货款,原告诉请金额不实,具体金额待与原告方核实;2、原、被告并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付款没有依据;3、因其他企业拖欠被告货款,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4732.08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双方因被告一直未付货款而发生争议。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货款44732.0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欠款数额存在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应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32.0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货款44732.08元;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