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初71号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益峰,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徐荣,该区法制办科长。委托代理人郁东升,该区法制办科员。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孙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