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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臣增与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臣增,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易秀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臣增,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博野县,现住怀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皇阁。法定代表人:冯文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纲,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秀燕,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系冯文纲之妻。上诉人张臣增因与被上诉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文纲、易秀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2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张臣增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2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臣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湘辉审判员  曹 阳审判员  胡海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