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杰与张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杰,张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58号原告:李金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人胜,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案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