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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姚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姚高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23民初775号原告: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彩虹路。法定代表人:乐荣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彩虹路。法定代表人:姚高明。被告:姚高明,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东坪。原告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姚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140000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贷款需要与被告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订购合同一份,所贷款项直接支付至被告姚高明账户。被告姚高明在收到相应的购货贷款后归还了原告86万元,尚有14万元至今未归还。审理中,原告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明辉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一致认可双方签订的南丰蜜桔订购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姚高明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130000元;二、原告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南丰县永乐果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