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闫大伟、李纪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平,闫大伟,李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18-1号申请人:王志平,女,43岁,汉族。被申请人:闫大伟,男,45岁,汉族。被申请人:李纪,女,47岁,藏族,住所集贤县福利镇申请人王志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大伟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李纪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进行冻结。担保人王志平以车辆识别代号为LSGJB84J7FY119694车牌号为黑AY08**,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闫大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68082609378账号内的58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闫大伟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206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李纪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1500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四、对担保人王志平车辆识别代号为LSGJB84J7FY119694、车牌号为黑AY08**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继续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在此期间不得私自买卖、抵押、赠与、继承等,如发生毁损,由管理者承担责任。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关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