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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占福与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占福,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龙占福,男,藏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执行标的:209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占福与被执行人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玉树打工,本院无法联系到刘文斌本人,其在银行无存款,名下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