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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张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执行人:张某1,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执行人:张某2,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执行人:李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诉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户,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2、李某在银行处存款至156071.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