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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灯峰与高想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灯峰,高想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101号原告:李灯峰,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利辛县城关镇司法所调解员。被告:高想想,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灯峰诉被告高想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灯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冉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