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紫阳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紫阳,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71号原告:董紫阳,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紫阳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紫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紫阳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