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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静静、宋来忠、马桂英、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静静,宋来忠,马桂英,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鼓楼西路大顺花园商铺楼2幢1单元2号楼。法定代表人:曹俊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静静,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大顺花园39号楼东单元6楼。被执行人:宋来忠,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大顺花园39号楼东单元6楼。被执行人:马桂英,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大顺花园39号楼东单元6楼。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来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965号。法定代表人:杨继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时风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白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静静、宋来忠、马桂英、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静静、宋来忠、马桂英、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双海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30日前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履行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