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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宽怀、刘才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宽怀,刘才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特18号申请人:韩宽怀,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沙,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黎,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刘才素,女,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代理人:韩宽程,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韩宽怀请求宣告刘才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宽怀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才素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中医院诊断为:癫痫、脑梗塞、脑积水,经医院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且被申请人身体状况日趋严重。2017年7月25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才素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刘才素与申请人韩宽怀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不能进食、管饲营养7年、患有癫痫等疾病,2017年7月25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刘才素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刘才素不能进食,管饲营养7年、患有癫痫等疾病,经司法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韩宽怀提出的宣告刘才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才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