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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运莲与阳江市江城区无名美业美发店、黄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莲,阳江市江城区无名美业美发店,黄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693号原告:李运莲,女,1953年2月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无名美业美发店。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63号城中雅苑3栋3号铺第二层。经营者:黄曦。被告:黄曦,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江市阳东区,现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莲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无名美业美发店、黄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因双方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运莲负担。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冼金莲书 记 员  冼金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