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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管顺球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顺球,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顺球,男,193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顾青芸。委托代理人王婉婧。上诉人管顺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4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管顺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申请人被征收的上海市闸北区曲阜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乙房屋的《晋元地块征收文件目录》(件袋编号:J-1-1-195)内的管顺球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明材料”。2016年8月4日,静安房管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编号:SQXXXXXXXXXXXXXXXXXXX32《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认定管顺球申请获取的“申请人被征收的上海市闸北区曲阜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乙房屋的《晋元地块征收文件目录》(件袋编号:J-1-1-195)内的管顺球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管顺球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咨询。管顺球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静安房管局愿意提供《晋元地块征收文件目录》(件袋编号:J-1-1-195)供管顺球查阅、复制,管顺球未接受。原审认为,静安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职权。静安房管局收到申请人管顺球提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静安房管局经审查后认定管顺球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该答复并无不当。管顺球认为静安房管局应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负有公开义务,该主张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行政机关公开职责权限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管顺球诉称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目的在于查验信息,审理中静安房管局已同意提供信息查阅、复制,管顺球若接受,亦可达成目的。据此,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判决驳回管顺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管顺球负担。判决后,管顺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管顺球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的证明材料,是被上诉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要获取的信息,并负有公开义务。原审判决理由明显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辩称: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上诉人管顺球要求获取“申请人被征收的上海市闸北区曲阜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乙房屋的《晋元地块征收文件目录》(件袋编号:J-1-1-195)内的管顺球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明材料”,由于该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明材料信息非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制作,也不属于其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故被上诉人经审查后认定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该答复并无不当。另经审查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在此还需指出,当事人应当选择合理适当的方式解决争议。本案中,上诉人对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存有质疑,本可通过提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诉讼等更直接的方式处理该争议。但上诉人却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被上诉人出示有关证据材料,以验证其对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性的质疑。其选择的处理方式既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设立的立法目的背离,也无法帮助上诉人的真实诉求得到实现,更无助于相关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故本院亦提醒上诉人审慎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和途径,以免既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而又劳而无功。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管顺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婕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陈瑜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