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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8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XX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2.12.9 文化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55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9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XX酒后驾驶川A0N79H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后被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XX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20.2mg/100mg,已达醉酒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20.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XX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