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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伟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513号之一被执行人:苏伟健,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苏伟健刑事罚金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的财产刑部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伟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苏伟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15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苏伟健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均分社的存款共493.8元。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伟健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苏伟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伟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   耀   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春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