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裴宝平与魏玉林、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宝平,魏玉林,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56号原告:裴宝平,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洋,微山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玉林,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崇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科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李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进喜,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飞,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裴宝平与被告魏玉林、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裴宝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玉林的起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宝平撤回对魏玉林的起诉。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