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席培念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培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06号罪犯席培念,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晋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培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8年1月5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9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席培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培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培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培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