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徐桂华、吴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徐桂华,吴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966号原告:黄国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卿,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系黄国强工作单位中山市少卿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徐桂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建洪,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强诉被告徐桂华、吴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为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国强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健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