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鑫平铸造厂与诸暨市申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鑫平铸造厂,诸暨市申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14号原告:乐清市鑫平铸造厂,住所地:乐清市大荆镇三官庙工业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侯智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惠苹、林潘胜,浙江耀杰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申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原告乐清市鑫平铸造厂为与被告诸暨市申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