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曹冰、曹阳、李光玉、曹岐、樊均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川省若,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樊均容,曹岐,曹冰,曹阳,李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立,董事长。被执行人: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简城镇被执行人: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曹敏,女,1963年出生,53岁,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樊均容,女,1960年出生,56岁,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曹岐,男,1959年出生,57岁,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曹冰,女,1965年出生,51岁,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曹阳,男,1969年出生,47岁,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李光玉,女,1970年出生,46岁,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本院在执行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曹冰、曹阳、李光玉、曹岐、樊均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有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希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