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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36号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张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受理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0元,减半收取9190元,由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