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与浙江霹雳马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浙江霹雳马厨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770号之一原告: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上饭店干路**号-2。投资人:张合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光,浙江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霹雳马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白马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林永定,执行董事。原告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与被告浙江霹雳马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计1323.50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海明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姿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