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亚平、王��妹等与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亿正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亚平,王玉妹,成立,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亿正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亚平,男,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妹,女,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立,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志展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寿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正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亚平、王玉妹、成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亿正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成亚平、王玉妹、成立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亚平、王玉妹、成立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亚平、王玉妹、成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2元,由上诉人成亚平、王玉妹、成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王晓梅审判员 余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