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执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桂飞云、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飞云,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汪美荣,严桐胜,江西亨通眼镜制造有限公司,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75-15号申请执行人桂飞云。被执行人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428507XY。被执行人汪美荣。被执行人严桐胜。被执行人江西亨通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96939-5。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60600069700937H。桂飞云诉鹰潭市美亚置业有限公司、汪美荣、严桐胜、江西亨通眼镜制造有限公司、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赣06民初8号民事判决,权利人桂飞云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严桐胜位于广州市的部分房产,经多次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并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严桐胜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89号2801房等5套房产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6)赣06民初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