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华鹤、日照大原蜡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高华鹤,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大原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法定代表人:全善镕,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华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8-2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大原蜡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082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日照大原蜡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有机械设备及蜡制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查封了上述财产。经调查得知,上述财产已被我院于2016年10月份先行查封。本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日照大原蜡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高华鹤有人民币12082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高华鹤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大原蜡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山传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