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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246号之一原告: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在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的债权****元;二、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